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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2024-12-03 01:52:01 147次浏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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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以开证行所负的责任为标准可以分为:

    ①不可撤销信用证(Irrevocable L/C)。指信用证一经开出,在有效期内,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,开证行不能片面修改和撤销,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,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。

    ②可撤销信用证(Revocable L/C)。开证行不必征得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同意有权随时撤销的信用证,应在信用证上注明“可撤销”字样。但《UCP500》规定: 只要受益人依信用证条款规定已得到了议付、承兑或延期付款保证时,该信用证即不能被撤销或修改。它还规定,如信用证中未注明是否可撤销, 应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。

    的《UCP600》规定银行不可开立可撤销信用证!(注:常用的都是不可撤销信用证)

    以有无另一银行加以保证兑付为依据,可以分为:

    ①保兑信用证(Confirmed L/C)。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,由另一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。对信用证加以保兑的银行,称为保兑行。

    ②不保兑信用证(Unconfirmed L/C)。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没有经另一家银行保兑。

    付款银行

    指信用证上指定付款的银行,在多数情况下,付款行就是开证行。

    对符合信用证的单据向受益人付款的银行(可以是开证行也可受其委托的另家银行)。

    有权付款或不付款;一经付款,无权向受益人或汇票持有人追索。

    偿付行

    指受开证行在信用证上的委托,代开证行向议付行或付款行清偿垫款的银行(又称清算行)。

    只付款不审单;只管偿付不管退款;不偿付时开证行偿付。

    保兑行

    受开证行委托对信用证以自己名义保证的银行。

    加批“保证兑付”;不可撤消的确定承诺;独立对信用证负责,凭单付款;付款后只能向开证行索偿;若开证行拒付或倒闭,则无权向受益人和议付行追索。

    承兑行

    指对受益人提交的汇票进行承兑的银行,亦是付款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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